《职场霸凌防治准则》草案(以下简称霸凌准则)第23条、第24条,针对申诉程序竞合及新旧法令之适用定有特别规定。

一、霸凌防治准则第23条规定:「职场霸凌申诉事件涉及工作场所性骚扰法规者,雇主之调查处理程序得于不抵触本准则范围内并案处理。」

1.  员工人数达30人以上之雇主,不论系职场霸凌或性骚扰,雇主均应成立申诉处理单位,惟关于成员人数、性别比,则有不同规定。相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准则(以下简称性骚扰防治准则)第12条第2项系规定「其中应有具备性别意识之专业人士,且女性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未规定最低成员人数),霸凌防治准则第7条第5项则规定:「成员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别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2. 员工人数达100人以上之雇主,不论系职场霸凌或性骚扰,雇主均应成立调查小组进行申诉调查,惟关于成立时间、成员之人数及性别比等,则有不同规定。

(1) 关于成立时间,霸凌防治准则第10条第2项规定:「应于受理申诉之日起七日内组成调查小组」,惟性骚扰防治准则并未明定调查小组成立期限。

(2) 关于成员之总人数及性别比,霸凌防治准则第10条第3项规定「至少三人,外部专业人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任一性别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惟性骚扰防治准则第13条第2项仅规定「应组成申诉调查小组调查之;其成员应有具备性别意识之外部专业人士。」,并未明定调查小组成员之最低人数及性别比。

(3) 另需留意者,霸凌防治准则、性骚扰防治准则均有规定一般员工及处理申诉案件之员工应接受教育训练(霸凌防治准则第6条、性骚扰防治准则第9条),惟相对于霸凌防治准则第10条第4项明定「事业单位之调查小组成员,应接受职场霸凌防治教育训练至少三小时」,性骚扰防治准则第9条第2项第1款仅规定申诉、调查及处理为先实施教育训练之对象,并未明定教育训练时数。

二、霸凌防治准则第24条规定:「本准则施行前,已受理之职场不法侵害事件属职场霸凌申诉案件尚未终结者,及施行前已发生职场霸凌事件而于施行后受理申诉者,均依施行后之规定终结之。但已进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响。」

企业在设置申诉处理单位、调查小组时,若能同时符合上述性骚扰防治准则、霸凌防治准则之相关规定,则可避免于同一当事人间之霸凌申诉、性骚扰申诉案件需交由不同申诉处理单位或调查小组调查、处理,造成程序复杂化之窘境。

※特别提醒:本文所提及职安法及相关子法草案(职场霸凌防治准则草案),目前均尚未施行(主管机关预计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请读者持续留意最新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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