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以下簡稱霸凌準則)第23條、第24條,針對申訴程序競合及新舊法令之適用定有特別規定。
一、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規定:「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者,雇主之調查處理程序得於不牴觸本準則範圍內併案處理。」
1. 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之雇主,不論係職場霸凌或性騷擾,雇主均應成立申訴處理單位,惟關於成員人數、性別比,則有不同規定。相對於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以下簡稱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係規定「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未規定最低成員人數),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5項則規定:「成員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之雇主,不論係職場霸凌或性騷擾,雇主均應成立調查小組進行申訴調查,惟關於成立時間、成員之人數及性別比等,則有不同規定。
(1) 關於成立時間,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第2項規定:「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七日內組成調查小組」,惟性騷擾防治準則並未明定調查小組成立期限。
(2) 關於成員之總人數及性別比,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第3項規定「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惟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第2項僅規定「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並未明定調查小組成員之最低人數及性別比。
(3) 另需留意者,霸凌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準則均有規定一般員工及處理申訴案件之員工應接受教育訓練(霸凌防治準則第6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惟相對於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第4項明定「事業單位之調查小組成員,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三小時」,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第1款僅規定申訴、調查及處理為先實施教育訓練之對象,並未明定教育訓練時數。
二、霸凌防治準則第24條規定:「本準則施行前,已受理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屬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施行前已發生職場霸凌事件而於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企業在設置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時,若能同時符合上述性騷擾防治準則、霸凌防治準則之相關規定,則可避免於同一當事人間之霸凌申訴、性騷擾申訴案件需交由不同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調查、處理,造成程序複雜化之窘境。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職安法及相關子法草案(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目前均尚未施行(主管機關預計於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請讀者持續留意最新法規動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