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预防指引规定「宜于 3 天内成立处理小组进行调处或调查」、「调查期限应于 2 个月内完成;必要时得延长 1 个月」,新《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职安法)及《职场霸凌防治措施准则》草案(以下简称准则)对于申诉之各阶段设有不同之时程要求。

一、回避事由之确认

  1. 参与申诉事件调查、处理或申复程序之人员,其本人为当事人(申诉人及被申诉人,以下同)或与当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关系者,应自行回避。应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当事人得以书面举其原因及事实,向雇主申请令其回避;纵当事人未申请,雇主亦应命其回避。(准则第15条第1项、第2项、第3项)
  2. 无应自回避之事由,但有其他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调查、处理或申复程序有偏颇之虞者,当事人得以书面举其原因及事实,向雇主申请令其回避。(准则第15条第3项)
  3. 被申请回避之人员在雇主就该申请事件为准许或驳回之决定前,应停止参与。但有急迫情形,仍得为必要处置。(准则第15条第4项)

二、受理申诉阶段

(一) 申诉提出方式

申诉人得以言词、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以言词或电子邮件为之者,受理之人员或单位应作成纪录,并向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上开书面或记录应载明申诉人之姓名、服务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联络电话(并应检附委任书)申诉日期、申诉之事实内容及相关证据,申诉人并应签名或盖章。(准则第8条第1、2项)

(二) 申诉提出期限

自职场霸凌行为终了时起逾三年者;或被申诉人属利用权势者,自离职之日起逾一年者(但依前者有较长申诉期限者,从其规定),雇主得不受理申诉(准则第8条第3项、第10条第2项第6款)。

(三) 得不受理情形

申诉如有非属职场霸凌、无具体内容、未具名、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处理、已撤回、逾申诉期限等情形,雇主得不受理申诉。(准则第10条第2项)

(四) 通知申诉人

雇主应于接获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通知申诉人;不受理者,应于书面通知内叙明理由。(准则第10条第1项)

(五) 通报义务

雇主应于受理申诉翌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网站及内容登录,并通知申诉人。(准则第11条)

三、申诉调查及作成决定阶段

(一) 员工人数达100人以上之雇主,应成立调查小组。

员工人数达100人以上之雇主,应于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之成员至少三人,外部专业人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任一性别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事业单位之调查小组成员,应以下列方式之一接受职场霸凌防治教育训练至少三小时:参加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办理课程;‚于中央主管机关建置之网站,接受数字学习课程;外部专业人士,应具劳动权益或相关事务处理经验(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机关建立之职场霸凌调查专业人才数据库遴选之)。(准则第14条)

(二) 试行协调

  1. 于进行申诉事件调查时,如申诉人有意愿协调者,申诉处理单位应试行协调。安排之协调人员(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或外部专业人士),应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任一方无协调意愿,或自协调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有共识时,应停止协调;如当事人达成共识,应作成纪录,载明申诉之事实内容及协调合意事项。(准则第13条第1项)
  2. 协调不成立时雇主应续行调查,并采取其他立即有效之适当措施。(准则第13条第2项)
  3. 雇主非因接获被霸凌劳工申诉而知悉霸凌情形,经厘清事实并征询其无提起申诉意愿,但有意愿进行协调者,仍应依上开方式试行协调。(准则第13条第3项)

(三) 进行申诉调查并作成调查报告

员工人数达100人以上之雇主,应自调查小组成立后翌日起,二个月内完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并应通知当事人。但调查过程之协调期间,不予计入。(准则第17条第1项)

(四) 作成申诉成立与否之决定

  1. 员工人数达100人以上之雇主,应使申诉处理单位至迟于调查报告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参考该调查结果,作成职场霸凌申诉成立与否之决定,并得作成惩戒或其他处理之建议。此项决定,申诉处理单位应有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审议会,出席者过半数之同意,始得作成,并应于作成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以书面载明事实及理由通知当事人,并提供申复救济之方法及期限;‚应于作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内容及方式登录系统。(准则第18条、第19条第3项)
  2. 员工人数30人以上未达100人以上之雇主,其职场霸凌申诉处理期限,应自接获申诉翌日起四个月内作成决定,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并通知当事人;关于员工人数达100人之雇主应组成调查小组等相关规定,得参照办理。(准则第21条第2项)
  3. 员工人数未达30人以上之雇主,其职场霸凌申诉处理期限,应自接获申诉翌日起三个月内作成决定,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并通知当事人;关于应设有申诉处理单位及组成调查小组等相关规定,得参照办理。(准则第21条第1项)

四、申诉调查、处理程序有瑕疵时之救济管道:主管机关命重新调查

当事人对于雇主所为职场霸凌事件之调查结果不服,向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申诉,经认定违反准则规定,且调查程序有第22条第4项各款所定重大瑕疵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得要求重新调查,其程序准用准则第22条及第23条之规定。上开重新调查之要求,雇主不得拒绝。(准则第24条、职安法第22-2条第5项)

企业若有未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机会、未遵守利益回避规定、调查小组外聘成员比例未达二分之一等情形;或‚接获被霸凌劳工申诉及对于事件之处理结果,未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站登录,经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或ƒ拒绝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重新调查之要求等情形时,主管机关均可处3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之罚款。因上述情形遭处罚款时,主管机关将公布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该罚款处分之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罚款金额(职安法第22-2条第2项、第3项、第5项及第45条第1项第1款、第2款;第49条第1项第2款)

企业应特别留意,若调查程序未符合职安法或准则规定而有瑕疵,除可能遭处罚款外,亦可能遭主管机关要求重新调查。

※特别提醒:本文所提及之职安法及《职场霸凌防治措施准则》均已公布,并将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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