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预防指引规定「宜于 3 天内成立处理小组进行调处或调查」、「调查期限应于 2 个月内完成;必要时得延长 1 个月」,新《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职安法)及《职场霸凌防治准则》草案(以下简称准则)对于申诉之各阶段设有不同之时程要求。
一、回避事由之确认
- 参与申诉事件调查、处理或申复程序之人员,其本人为当事人(申诉人及被申诉人,以下同)或与当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关系者,应自行回避。应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当事人得以书面举其原因及事实,向雇主申请令其回避;纵当事人未申请,雇主亦应命其回避。(准则第12条第1项、第2项前段、第4项)
- 无应自回避之事由,但有其他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调查、处理或申复程序有偏颇之虞者,当事人得以书面举其原因及事实,向雇主申请令其回避。
- 被申请回避之人员在雇主就该申请事件为准许或驳回之决定前,应停止参与或执行申诉事件调查、处理或申复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得为必要处置。(准则第12条第3项)
二、受理申诉阶段
(一) 申诉提出方式
申诉人得以言词、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以言词或电子邮件为之者,受理之人员或单位应作成纪录,并向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上开书面或记录应载明申诉人之姓名、服务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申诉日期、申诉之事实内容及相关证据,申诉人并应签名或盖章。(准则第7条第1、2项)
(二) 申诉提出期限
自职场霸凌行为终了时起逾三年者,或职场霸凌事件发生时劳工在职,自离职之日起超过一年者(自职场霸凌行为终了时起尚未逾三年者除外),雇主得不受理申诉(准则第7条第3项、第9条第1项第6款)。
(三) 得不受理情形
申诉如有非属职场霸凌、无具体内容、未具名、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处理、已撤回、逾申诉期限等情形,雇主得不受理申诉。(准则第9条第1项)
(四) 通知申诉人
申诉处理单位应于接获申诉后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通知申诉人;无从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应于书面通知内叙明理由。(准则第9条第2项)
(五) 通报义务
雇主于接获被霸凌劳工申诉且无第九条不予受理之情形时,应于受理翌日起7日内,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网站及内容登录,并通知申诉人。(准则第8条)
三、申诉调查及作成决定阶段
(一) 员工人数达100人以上之雇主,应成立调查小组。
员工人数达100人以上之雇主,应于受理申诉之日起7日内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之成员至少三人,外部专业人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任一性别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事业单位之调查小组成员,应接受职场霸凌防治教育训练至少三小时(该训练课程得由事业单位自办或参加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之课程);外部专业人士,应具劳动权益或相关事务处理经验(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机关建立之职场霸凌调查专业人才数据库遴选之)。(准则第10条第2项至第4项)
(二) 试行协调
- 于进行申诉事件调查时,如申诉人有意愿协调者,申诉处理单位应试行协调。安排之协调人员(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或外部专业人士),应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任一方无协调意愿,或自协调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有共识时,应停止协调;如当事人达成共识,应作成纪录,载明申诉之事实内容及协调合意事项。(准则第11条第1项)
- 协调不成立时雇主应续行调查,并采取其他立即有效之适当措施。。(准则第11条第2项)
- 雇主非因接获被霸凌劳工申诉而知悉霸凌情形,经厘清事实并征询其无提起申诉意愿,但有意愿进行协调者,仍应依上开方式试行协调。(准则第11条第3项)
(三) 进行申诉调查并作成调查报告
- 雇主应自调查小组成立并于进行访谈当事人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并应通知当事人。但调查过程之协调期间,不予计入。(准则第14条第1项)
- 未设申诉处理单位或调查小组者,得由雇主与劳工代表共同组成办理调查、审议及决定等相关事项。(准则第15条第3项)
(四) 作成申诉成立与否之决定
- 雇主应使申诉处理单位至迟于调查报告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参考该调查结果,为职场霸凌申诉成立与否之决定,并得作成惩戒或其他处理之建议。此项决定,申诉处理单位应有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审议会,出席者过半数之同意,始得作成,并应于作成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决定以书面载明事实及理由通知当事人,并提供救济之方法及期限;应于作成之日起十五日内,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内容及方式登录系统。(准则第15条第1、2、4项及第16条第2项)
- 未设申诉处理单位或调查小组者,得由雇主与劳工代表共同组成办理调查、审议及决定等相关事项。(准则第15条第3项)
四、申诉调查、处理程序有瑕疵时之救济管道:主管机关命重新调查
雇主所为职场霸凌事件之调查结果,经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认定违反准则规定,且调查程序有第19条第4项各款所定重大瑕疵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得要求重新调查,其程序准用准则第18条及第19条之规定。上开重新调查之要求,雇主不得拒绝。(准则第20条、职安法第22-2条第5项)
企业若有未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机会、未遵守利益回避规定、调查小组外聘成员比例未达二分之一等情形;或接获被霸凌劳工申诉及对于事件之处理结果,未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站登录,经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或拒绝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重新调查之要求等情形时,主管机关均可处3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之罚款。因上述情形遭处罚款时,主管机关将公布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该罚款处分之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罚款金额(职安法第22-2条第2、3、5项及第45条第1项第1、2款;第49条第1项第2款)
企业应特别留意,若调查程序未符合职安法或准则规定而有瑕疵,除可能遭处罚款外,亦可能遭主管机关要求重新调查。
※特别提醒:本文所提及职安法及相关子法草案(职场霸凌防治准则草案),目前均尚未施行(主管机关预计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请读者持续留意最新法规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