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职安法)以及《职场霸凌防治措施准则》草案(以下简称准则),依据员工人数之多寡,课与企业采取不同职场霸凌防治措施之义务。关于员工人数之判断,事业单位受雇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均属之;事业分散于不同地区者,以各地区该单位雇用劳工之人数分别计算(地区事业单位之认定,系就其负责人是否具一般经营管理权及担负职安法预防职业灾害义务为认定原则,并就是否具独自之经营簿册、独立人事权、个别统一编号、营利(业)登记或工厂登记等事项,由劳动检查机构综合认定)(准则第3条、劳动部《职场霸凌防治措施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参照)。

一、员工人数达10人之企业:应订定职场霸凌申诉管道,并在工作场所泄漏。所谓申诉管道,指处理职场霸凌之电子信箱、专用信箱、专线电话、传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讯软件等;所谓泄漏,得以书面、电子数据传输或其他可随时取得查知之方式为之(职安法第22-1条第2项第1款、准则第5条)

二、员工人数达30人之企业:

  1. 应订定职场霸凌申诉管道,并在工作场所泄漏。(同员工人数达10人之企业)
  2. 应订定职场霸凌防治措施、申诉及惩处规范(下称惩戒规范),并在工作场所泄漏。此一惩戒规范,应规定准则第6条第2项各款所列事项,并指定专责单位统筹办理。(职安法第22-1条第2项第2款、准则第6条)
  3. 应依惩戒规范,实施防治职场霸凌之教育训练;为各级主管、负责及参与申诉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及申复者,并另应实施沟通技巧、管理及申诉事件处理等相关教育训练。(准则第6条第3项、第4项)
  4. 为处理职场霸凌申诉,应设置申诉处理单位,其成员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别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该成员若因事业单位内部任一性别比例受限或专业考虑,得自外部邀请相关专业背景之专家学者担任。(准则第9条第1项、手册)

企业若未依职安法第22-1条第2项采取职场霸凌防治措施,经限期改善而未依期限改善时,主管机关处3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之罚款;‚如致发生职业病或工作相关疾病,主管机关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之罚款。因上述情形遭处罚款时,主管机关将公布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该罚款处分之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罚款金额(职安法第49条第1项第2款)

 

※特别提醒:本文所提及之职安法及《职场霸凌防治措施准则》均已公布,并将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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