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以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草案(以下簡稱準則),依據員工人數之多寡,課與企業採取不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之義務。關於員工人數之判斷,事業單位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屬之;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以各地區該單位僱用勞工之人數分別計算(地區事業單位之認定,係就其負責人是否具一般經營管理權及擔負職安法預防職業災害義務為認定原則,並就是否具獨自之經營簿冊、獨立人事權、個別統一編號、營利(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事項,由勞動檢查機構綜合認定)(準則第3條、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參照)。

一、員工人數達10人之企業: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所謂申訴管道,指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所謂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職安法第22-1條第2項第1款、準則第5條)

二、員工人數達30人之企業:

  1. 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同員工人數達10人之企業)
  2. 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下稱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一懲戒規範,應規定準則第6條第2項各款所列事項,並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職安法第22-1條第2項第2款、準則第6條)
  3. 應依懲戒規範,實施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為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並另應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準則第6條第3項、第4項)
  4. 為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應設置申訴處理單位,其成員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該成員若因事業單位內部任一性別比例受限或專業考量,得自外部邀請相關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擔任。(準則第9條第1項、手冊)

企業若未依職安法第22-1條第2項採取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經限期改善而未依期限改善時,主管機關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如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主管機關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因上述情形遭處罰鍰時,主管機關將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職安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之職安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均已公布,並將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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