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以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以下簡稱準則),依據員工人數之多寡,課與企業採取不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之義務。

一、員工人數達10人之企業: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所謂申訴管道,指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所謂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職安法第22-1條第2項第1款、準則第3條)

二、員工人數達30人之企業:

  1. 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同員工人數達10人之企業)
  2. 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下稱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一懲戒規範,應規定準則第4條第2項各款所列事項,並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職安法第22-1條第2項第2款、準則第4條)
  3. 應依懲戒規範,實施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為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並另應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準則第6條)
  4. 為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應設置申訴處理單位,其成員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準則第7條第5項)

企業若未依職安法第22-1條第2項採取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經限期改善而未依期限改善時,主管機關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如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主管機關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因上述情形遭處罰鍰時,主管機關將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職安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職安法及相關子法草案(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目前均尚未施行(主管機關預計於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請讀者持續留意最新法規動態。

系列文章

專業團隊

© Copyright – 有澤法律事務所 | designed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