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 19 日,总统正式公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职安法)的重大修正案。本次修法最受各界关注的焦点,莫过于增订了「职场霸凌之防治」专章,依据有关新闻,相关条文预计于 2026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职场霸凌防治在台湾已正式从行政指引阶段,迈入法制化的强制时代。
一、 修正背景:从「预防措施」到「法定程序」
在修法之前,职场霸凌防治主要依据职安法第 6 条第 2 项第 3 款的概括规定,要求雇主对于执行职务因他人行为遭受身体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预防,应采取必要之「预防措施」。然而,所谓预防措施,系规定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324-3条,该规定并未明定雇主对于职场霸凌个案之申诉或其他处理方式。
为了上述情形,新法明确将「执行职务因他人行为遭受身体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预防」提升至法律位阶,并强制雇主必须建立「申诉、调查及处理程序」,作为细部规范,主管机关亦制定并预告《职场霸凌防治准则》草案,为申诉处理流程画下明确的范围。
二、 核心变革重点
此次修法将原本散见于指引中的预防义务,转化为更严谨的法定义务:
(一) 防治专章之增订:正式将「职场霸凌之防治」独立成章(第二章之一),明确定义霸凌样态与雇主之防治义务 (职安法第 22-1 条)。
(二) 规模化合规要求:雇主须依劳工人数规模采取不同措施。
(三) 最高负责人条款:当被申诉人为企业最高负责人时,受害劳工得绕过内部机制,直接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提起申诉 (职安法第 22-3 条)。
三、 法律责任与违法代价
新法上路后,企业若未能落实防治义务,将面临更为严苛的行政罚锾:
(一) 一般行政罚锾:违反防治措施、调查程序或禁止不利处分之规定,经通知限期改善而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罚锾(职安法第 45 条第 1 项)。
(二) 导致职业病之重罚:若因违反防治义务导致劳工发生职业病,处新台币 5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锾 (职安法第 43 条第 1 项第 3 款)。
(三) 最高负责人之处罚:最高负责人经认定有职场霸凌行为者,处新台币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锾(职安法第 46 条第 1 项)。
四、 结论:现在就需要掌握职场霸凌修法内容
对于企业而言,115 年 7 月 1 日并非遥远的日期。职场霸凌防治准则草案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终结的霸凌案件,或施行后受理之旧案,届时均须适用新法程序进行处理(职场霸凌防治准则草案第 24 条)。一旦调查程序被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认定有重大瑕疵,主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重新调查」 (职安法第 22-2 条第 5 项)。提早掌握职场霸凌防治之新法规定,不仅是法遵要求,更是维护企业声誉、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的关键基石。

※特别提醒:本文所提及职安法及相关子法草案(职场霸凌防治准则草案),目前均尚未施行(主管机关预计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请读者持续留意最新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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