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總統正式公布了《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的重大修正案。本次修法最受各界關注的焦點,莫過於增訂了「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依據有關新聞,相關條文將於 2026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這標誌著職場霸凌防治在台灣已正式從行政指引階段,邁入法制化的強制時代。

一、 修正背景:從「預防措施」到「法定程序」

在修法之前,職場霸凌防治主要依據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的概括規定,要求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然而,所謂預防措施,係規定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該規定並未明定雇主對於職場霸凌個案之申訴或其他處理方式。

為了上述情形,新法明確將「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強制雇主必須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作為細部規範,主管機關亦制定並公布《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草案,為申訴處理流程畫下明確的範圍。

二、 核心變革重點

此次修法將原本散見於指引中的預防義務,轉化為更嚴謹的法定義務:

  1. 防治專章之增訂:正式將「職場霸凌之防治」獨立成章(第二章之一),明確定義霸凌樣態與雇主之防治義務 (職安法第22-1條)。
  2. 規模化合規要求:雇主須依勞工人數規模採取不同措施。
  3. 最高負責人條款:當被申訴人為企業最高負責人時,受害勞工得繞過內部機制,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職安法第22-3條)。

三、 法律責任與違法代價

新法上路後,企業若未能落實防治義務,將面臨更為嚴苛的行政罰鍰:

  1. 一般行政罰鍰:違反訂定防治措施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
  2. 導致職業病之重罰:若因違反防治義務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職安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
  3. 最高負責人之處罰: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46條第1項)。

四、 結論:現在就需要掌握職場霸凌修法內容

對於企業而言,115 年 7 月 1 日並非遙遠的日期。《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施行前已發生但尚未終結的霸凌案件,或施行後受理之舊案,屆時均須適用新法程序進行處理(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第 248條)。一旦調查程序被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定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有權要求企業「重新調查」 (職安法第 22-2 條第 5 項)。提早掌握職場霸凌防治之新法規定,不僅是法遵要求,更是維護企業聲譽、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的關鍵基石。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之職安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均已公布並將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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