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22-2條,於第1項規定雇主依據知悉霸凌之方式,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亦有細部規定:

一、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1.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2.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3. 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4. 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1.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 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3.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企業若未依職安法第22-2條第1項,於知悉霸凌時起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主管機關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違反第22-2條第1項第1款者,主管機關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ƒ違反第22-2條第1項第2款,經限期改善而未依期限改善者,主管機關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

因上述情形遭處罰鍰時,主管機關將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職安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企業應特別留意,若勞工不願提起霸凌申訴,仍應為必要之事實釐清,並給予必要協助。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之職安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均已公布,並將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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