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22-2條,於第1項規定雇主依據知悉霸凌之方式,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第5條第2項亦有細部規定:

一、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1.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參酌申訴人意願,適時調整相關人員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等措施)。
  2. 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等)。
  3. 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4. 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1.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 (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3.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等)。

企業若未依職安法第22-2條第1項,於知悉霸凌時起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主管機關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違反第22-2條第1項第1款者,主管機關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ƒ違反第22-2條第1項第2款,經限期改善而未依期限改善者,主管機關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

因上述情形遭處罰鍰時,主管機關將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職安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企業應特別留意,若勞工不願提起霸凌申訴,仍應為必要之事實釐清,並給予必要協助。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職安法及相關子法草案(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目前均尚未施行(主管機關預計於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請讀者持續留意最新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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