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制定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以下簡稱預防指引),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企業,應成立調查小組進行霸凌申訴之調查。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則設有與預防指引不同之規定。

【調查小組部分】

一、成立時點

相對於預防指引規定「宜於 3 天內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處或調查」,依據準則第14條第1項,員工人數達100人之雇主,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

二、調查小組之組成人數與成員資格

關於員工人數達100人之雇主,相對於預防指引規定「調查小組之成員應至少 3 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2 人(建議具法律、醫護或心理等相關背景)」,依據準則規定:

  1. 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職安法第22-2條第2項後段、準則第14條第2項)
  2. 事業單位之調查小組成員,應以下列方式之一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三小時:參加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課程;‚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者(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準則第14條第3項、第4項)

三、調查小組召開會議

關於員工人數達100人之雇主,相對於預防指引規定「召開調查小組會議時,全體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職安法或準則均未明確規定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之應出席人數 。

四、其他

關於員工人數未達100人之雇主,預防指引規定「〔員工人數未滿30人〕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處理,實務運作如有困難,建議委由外部專業人員協助處理調查。」、「〔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100人〕調查小組之成員至少3人。」,惟準則第21條僅規定員工人數未達30人之雇主,得參照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及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辦理;‚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達100人之雇主,得參照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處理單位部分】

相對於預防指引並未明確規定申訴處理單位,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依據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以下簡稱手冊),該成員若因事業單位內部任一性別比例受限或專業考量,得自外部邀請相關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擔任。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之職安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均已公布,並將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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