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申訴調查、處理之實效,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處理辦法)針對最高負責人為職場霸凌行為人之情形,增設高額罰鍰及外部申訴程序。
一、「最高負責人」之定義 :
除法人之代表人外,若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有特殊情事者(例如現任或曾任董事/監察人、持股20%以上、代表人之配偶或特定親屬等),亦屬之(處理辦法第2條、第3條)。
二、外部申訴期限:
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或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自離職之日起超過一年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尚未逾三年者除外),地方主管機關應不受理申訴(職安法第22-3條第2項、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三、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申訴後,雇主應於收受通知後相應採取必要措施:
- 勞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之申訴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職安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處理辦法第4條)
-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非屬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職安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地方主管機關並將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處理辦法第5條)
四、申訴之受理與調查
- 申訴應以書面記載必要事項並簽名,如有不符規定之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訴人於文到15日內補正。(處理辦法第7條)
-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不含通知補正期間),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如有應不受理之理由,應於書面內敘明。(處理辦法第9條)
-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單位;經認定職場霸凌行為成立者,應依法裁處。(處理辦法第10條、第16條)
然而,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該程序終結前,暫停處理。(處理辦法第15條)
五、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之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及其處理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處理辦法第17條)
六、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46條第1項)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職安法及相關子法草案(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目前均尚未施行(主管機關預計於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請讀者持續留意最新法規動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