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勞動部制定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並未規定不服申訴結果之救濟程序,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以下簡稱準則)規定,若當事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以下同)不服申訴結果,可提起「申復」。
一、迴避事由之確認
- 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雇主申請令其迴避;縱當事人未申請,雇主亦應命其迴避。(準則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項)
- 無應自迴避之事由,但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雇主申請令其迴避。
-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雇主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與或執行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準則第12條第3項)
二、不服申訴處理單位決定之救濟管道:申復
(一) 當事人不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準則第18條第1項)
(二) 雇主應於接獲申復後7日內,依下列規定組成申復審議小組,成員至少三位,且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之(準則第18條第2項):
- 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外部專業人士至少一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 申復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擔任主席,於會議進行時,應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原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如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時,應重新調查。(準則第19條第1項)
(四) 申復審議小組應自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雇主應於申復決定日起10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復人;如屬應重新調查者,其決定得展延30日。關於申復結果,雇主應於作成申復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準則第19條第2、3項)
三、申訴調查、處理程序有瑕疵時之救濟管道:主管機關命重新調查
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定違反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第19條第4項各款所定重大瑕疵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其程序準用準則第18條及第19條之規定。上開重新調查之要求,雇主不得拒絕。(準則第20條、職安法第22-2條第5項)
企業若有未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未遵守利益迴避規定、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未達二分之一等情形;或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及對於事件之處理結果,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重新調查之要求,主管機關均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因上述情形遭處罰鍰時,主管機關將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職安法第22-2條第2、3、5項及第45條第1項第1、2款;第49條第1項第2款)
企業應特別留意,若調查程序未符合職安法或準則規定而有瑕疵,除可能遭處罰鍰外,亦可能遭主管機關要求重新調查。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職安法及相關子法草案(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目前均尚未施行(主管機關預計於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請讀者持續留意最新法規動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