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預防指引規定「宜於 3 天內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處或調查」、「調查期限應於 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以下簡稱準則)對於申訴之各階段設有不同之時程要求。

一、迴避事由之確認

  1. 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以下同)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雇主申請令其迴避;縱當事人未申請,雇主亦應命其迴避。(準則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項)
  2. 無應自迴避之事由,但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雇主申請令其迴避。
  3.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雇主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與或執行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準則第12條第3項)

二、受理申訴階段

1. 申訴提出方式

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上開書面或記錄應載明申訴人之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申訴人並應簽名或蓋章。(準則第7條第1、2項)

2. 申訴提出期限

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或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自離職之日起超過一年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尚未逾三年者除外),雇主得不受理申訴(準則第7條第3項、第9條第1項第6款)。

3. 得不受理情形

申訴如有非屬職場霸凌、無具體內容、未具名、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處理、已撤回、逾申訴期限等情形,雇主得不受理申訴。(準則第9條第1項)

4. 通知申訴人

申訴處理單位應於接獲申訴後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準則第9條第2項)

5. 通報義務

雇主於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且無第九條不予受理之情形時,應於受理翌日起7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站及內容登錄,並通知申訴人。(準則第8條)

三、申訴調查及作成決定階段

(一) 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成立調查小組。

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7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之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事業單位之調查小組成員,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三小時(該訓練課程得由事業單位自辦或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課程);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準則第10條第2項至第4項)

(二) 試行協調

  1. 於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申訴處理單位應試行協調。安排之協調人員(事業單位內部人員或外部專業人士),應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任一方無協調意願,或自協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仍未有共識時,應停止協調;如當事人達成共識,應作成紀錄,載明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協調合意事項。(準則第11條第1項)
  2. 協調不成立時雇主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準則第11條第2項)
  3. 雇主非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霸凌情形,經釐清事實並徵詢其無提起申訴意願,但有意願進行協調者,仍應依上開方式試行協調。(準則第11條第3項)

(三) 進行申訴調查並作成調查報告

  1. 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並於進行訪談當事人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但調查過程之協調期間,不予計入。(準則第14條第1項)
  2. 未設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者,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辦理調查、審議及決定等相關事項。(準則第15條第3項)

(四) 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1. 雇主應使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此項決定,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審議會,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並應於作成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該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救濟之方法及期限;‚應於作成之日起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準則第15條第1、2、4項及第16條第2項)
  2. 未設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者,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辦理調查、審議及決定等相關事項。(準則第15條第3項)

四、申訴調查、處理程序有瑕疵時之救濟管道:主管機關命重新調查

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定違反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第19條第4項各款所定重大瑕疵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其程序準用準則第18條及第19條之規定。上開重新調查之要求,雇主不得拒絕。(準則第20條、職安法第22-2條第5項)

企業若有未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未遵守利益迴避規定、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未達二分之一等情形;或‚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及對於事件之處理結果,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ƒ拒絕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重新調查之要求等情形時,主管機關均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因上述情形遭處罰鍰時,主管機關將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職安法第22-2條第2、3、5項及第45條第1項第1、2款;第49條第1項第2款)

企業應特別留意,若調查程序未符合職安法或準則規定而有瑕疵,除可能遭處罰鍰外,亦可能遭主管機關要求重新調查。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職安法及相關子法草案(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目前均尚未施行(主管機關預計於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請讀者持續留意最新法規動態。

系列文章

專業團隊

© Copyright – 有澤法律事務所 | designed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