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將「產地要求」由採購機關逐層落實至系統商及上游零組件供應商,實務上常有爭議。本文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6號民事確定判決為例,整理採購機關審查零組件來源之方式,以及法院對於「在臺製造、設計源自大陸地區」之電路板所採見解,並歸納產地風險之常見樣態,提供無人機業界參考。
無人機採購之產地要求
近年國防與政府採購對於標的物「非陸製」之要求日趨嚴格,無人機兼具軍用及民用性質,所受影響尤為明顯。無人機涉及之零組件繁多,舉凡馬達、電子調速器、飛控板、慣性量測單元、衛星定位模組、圖傳模組、電池芯及影像模組等,可能各有不同來源。是以,「產地要求」究竟僅及於整機組裝地,抑或及於各關鍵零組件,甚至擴及電路設計之來源,即成為履約時之重要問題。
於多層次之供應鏈中,採購機關之產地要求須經由系統商傳遞至上游供應商,倘各層當事人對於「非陸製」範圍之理解不一致,爭議即可能隨之而來。下述案例即屬適例。
案例分析
(1) 事實
系統商得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高精度光學定位系統等三項」採購案,並向上游供應商購買室內無人機與地面導控站,含稅價金260萬元。系統商自108年1月詢價時起,即多次告知供應商不得使用大陸零件;中科院亦於109年1月至供應商處訪商時,再次強調禁用陸製零組件。
供應商於109年2月交貨後,中科院先以料件未標示廠牌型號、未提出原廠產地證明為由退貨;經改正後再送,復以無人機馬達為大陸零件、飛控模組面板為大陸零件,且飛行控制器性能測試不合格等事由退貨。因改正次數已達契約上限,中科院就該部分解除契約,並對系統商計罰懲罰性違約金95萬3,166元及逾期違約金34萬3,140元,合計129萬6,306元。
系統商因此拒絕給付貨款,供應商乃提起本訴,請求系統商給付260萬元;系統商則提起反訴,請求供應商賠償前述違約金。第一審判決供應商勝訴[3];第二審改判系統商勝訴,認定其無須給付貨款,供應商並應賠償系統商129萬6,306元本息[4]。供應商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全案確定。自109年2月交貨至全案確定,前後歷時六年四個月。
(2) 評析
本案就產地之認定,有兩點事實值得注意。
其一,中科院於第二次退貨時,查出無人機馬達殼上有「MIC」字樣。中科院助理研究員到庭證稱,中科院配合軍備局相關規定禁用陸製品牌零組件,零組件、IC、感應器均不得為陸製品,而無人機之飛控模組及馬達均屬零組件。由此足知,採購機關係就零組件逐項審查其來源,並非以整機組裝地作為認定標準。
其二,供應商抗辯飛控模組面板係自開源網站下載Pixhack飛行控制板圖源,修改部分內容後委請臺灣廠商生產,故不屬大陸零件;臺灣代工廠亦函覆法院,確認曾為供應商承作印刷電路板,設計電路圖由供應商提供。法院就此函詢中科院是否允許使用此類電路板,中科院覆稱,Pixhack圖源若屬大陸地區,其不能允許收受;且無論飛行控制板是否依函詢方式製造,因該採購案約定標的物(含硬碟及零組件)之原產地不能為大陸地區,其均不能收受。中科院另向大陸廠商客服查證,確認該飛控模組所使用型號之面板,均為該大陸公司生產之產品版型。法院因此認定,供應商縱委由臺灣廠商生產飛控模組面板,其設計仍源自大陸廠商,不符合中科院之允收標準[5]。由上觀之,電路板於臺灣生產,並不當然表示其設計來源亦在臺灣;圖源取自開源網站,亦不影響採購機關對其來源之認定。
然須指出者,本案之驗收標準自始並未改變,爭議之根源,在於供應商對「非陸製」之理解與採購機關不同,而非採購機關於履約過程中提高標準。
「洗產地」之常見樣態
綜合本案事實,產地問題大致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樣態:
- 料件來源無從證明。本案第一次退貨之理由,並非查出料件為陸製,而係料件未標示廠牌型號,亦無法提出原廠產地證明。國防與政府採購實務上,通常由供應端負責證明料件來源,廠商應主動備妥相關文件,而非待採購機關查出問題。倘無法證明料件來源,驗收時將不被接受。
- 關鍵零組件來自大陸地區。業界常見整機於臺灣組裝、以臺灣品牌出貨,惟電子調速器、慣性量測單元、衛星定位模組、圖傳模組、電池芯或影像模組,仍有部分零組件來自大陸地區。採購機關既係逐項審查零組件來源,無法僅以整機組裝地判斷產地。
- 設計圖源來自大陸地區。即本案飛控模組面板之情形。電路板縱於臺灣生產,其設計倘源自大陸廠商,仍可能遭認定不符採購規範。
結語
由本案可知,產地要求之審視範圍不限於整機之製造或組裝地,而係及於關鍵零組件,並延伸至電路設計之來源。就重視供應鏈韌性與治理之企業而言,產地之確認不宜僅止於一紙切結,而應建立可追溯至零件、設計及韌體之文件紀錄。本案供應商歷經六年四個月之訴訟,貨款請求終遭駁回並須賠償違約金,足見事前釐清產地範圍之重要性,不能不慎。
(本系列下一篇將探討:116年3月11日起施行之無人載具條例,對於產地爭議之法律效果有何影響。至於供應商何以須受中科院驗收標準之拘束,則留待第三篇討論契約條款時說明。)
[1] 吳詩敏律師為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印地安那波里斯校區法學碩士。
[2] 林子靖律師為則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美國喬治城大學環境暨能源法法學碩士。
[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判決(112年5月12日)。
[4]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6號民事判決(114年10月29日),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24號民事裁定(115年6月10日)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5]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6號民事判決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