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除第4條外,自116年3月11日起施行。該條例將「設計」納入國產化比例之計算,並就使用不實來源或高風險來源之關鍵零組件、軟體及韌體者,設有撤銷資格、追繳款項及罰鍰等規定。本文整理該條例與產地責任相關之規範,並對照本系列首篇介紹之案例,說明產地爭議於條例施行後,除契約當事人間之民事責任外,可能衍生之行政責任。
條例之規範背景
本系列首篇介紹之案例中[3],供應商因無人機馬達及飛控模組面板之產地不符採購規範,貨款請求遭法院駁回,並須賠償系統商129萬6,306元。該案僅涉及契約當事人間之民事責任。
總統於115年9月11日制定公布《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下稱無人載具條例),除第4條預算條款自公布後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6年3月11日起施行。條例施行後,產地爭議即可能進一步涉及行政罰鍰及採購資格之撤銷,而不再僅為契約雙方間之民事賠償問題。
條例與產地責任相關之規範
(1) 國產化比例與供應鏈要求
無人載具條例將「國產化比例」定義為無人載具於設計、製造、組裝及關鍵零組件供應過程中源自國內廠商之產值比例,要求公部門契約明定禁止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參與、採購執行團隊不得為陸、港、澳籍人士,並建立可信任供應鏈分級認證制度。
對照首篇案例,中科院係逐項審查零組件之產地,並追究電路設計之來源;條例將「設計」列入國產化比例之計算範圍,第19條亦將「軟體、韌體」與關鍵零組件並列,兩者方向相同。換言之,過去散見於個別採購規範之審查標準,於條例施行後將有明確之法律依據。
(2) 第19條之罰則
依無人載具條例第19條第1項,使用未經認證、來源不實、屬高風險來源或受高風險來源實質控制之關鍵零組件、軟體、韌體、系統或服務,而取得條例所定獎勵、補助、投資、融資、信用保證或參與政府採購資格者,除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外,應追繳已領取之款項,並處已領取款項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4]。同條另規定:
- 於資格審查、認證、採購、履約、驗收、補助、獎勵、投資、融資或信用保證程序中提供虛偽資料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採購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依法所為之查核、檢測、抽驗或複驗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4項並規定,前三項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5]。
須說明者,首篇案例之事實發生於109年,當時並無無人載具條例。但是如果類似情形發生於條例施行後,且涉及前述獎勵、補助或政府採購資格,業者所面臨者將不僅是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尚可能包括撤銷資格、追繳款項及罰鍰;出具之產地證明或物料清單倘有不實,另有提供虛偽資料之罰則。
(3) 可信任供應鏈認證制度
可信任供應鏈分級認證制度採雙軌設計:軍用無人載具系統、軍品及關鍵零組件之認證由國防部辦理,商業、公共服務及其他非軍用無人載具系統之認證則由經濟部辦理;認證制度並應納入同規格、同架構系列產品之檢測機制,以避免重複檢測[6]。
時程上,主管機關應於條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可信任供應鏈分級認證制度之建置[7];國防部並應每月更新可信任供應鏈及關鍵零組件認證清單[8]。業者宜及早盤點自身料件來源,預作準備。
(4) 「無人載具業者」之定義
無人載具條例對於「無人載具業者」設有定義,明文「不包括以純代理、純進口、純組裝、轉售或單純承攬政府標案為主要業務者」[9]。是以,業者之商業模式本身,即決定其是否具備申請可信任供應鏈認證,以及申請租稅優惠與投資抵減之資格[10]。有意投入或轉型進入此一產業者,宜先就自身營業內容進行定性。
(5) 租稅優惠之排除
依無人載具條例第22條,無人載具業者最近三年因違反國家安全、環境保護、勞工、資通安全或飛航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第 21 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所獲得之租稅優惠;財政部並應於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業者名稱[11]。
環境保護、勞工及資通安全等事項,向為企業永續治理所關注之範疇,條例將其與租稅優惠之資格相連結,亦值得業者留意。此外,產地問題亦可能牽涉出口管制及國際市場之採購限制。
結語
簡言之,無人載具條例施行後,涉及政府採購及獎勵補助者,料件、設計及韌體來源之要求將有明確之法律依據,產地爭議之效果亦將由契約當事人間之民事責任,延伸至行政罰鍰及資格之撤銷。契約雖得約定事後之金錢賠償,惟資格遭撤銷或業者名稱遭公開所生之商譽損失,難以單憑賠償彌補,業者仍應以事前管控料件來源為主。
(本系列下一篇將探討:前述產地要求應如何經由契約條款,於系統商與上游供應商之間合理分配。)
[1] 吳詩敏律師為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印地安那波里斯校區法學碩士。
[2] 林子靖律師為則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美國喬治城大學環境暨能源法法學碩士。
[3]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6號民事判決(114年10月29日),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24號民事裁定(115年6月10日)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4] 無人載具條例第19條第1項:「使用未經認證、來源不實、屬高風險來源或受高風險來源實質控制之關鍵零組件、軟體、韌體、系統或服務,而取得本條例所定獎勵、補助、投資、融資、信用保證或參與政府採購資格者,除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外,應追繳已領取之款項,並處已領取之款項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
[5] 無人載具條例第19條第2項至第4項。
[6] 無人載具條例第13條第2項、第3項。
[7] 無人載具條例第20條第2項。
[8] 無人載具條例第17條第4項。
[9] 無人載具條例第3條第6款。
[10] 無人載具條例第9條、第21條。
[11] 無人載具條例第2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