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2025年12月2日三读通过《职业安全卫生法》(下称职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共计修正25条文(其中新增6条文),是自2013年职安法全文修正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本次修法主要核心在于「工安预防全面化」及「职场霸凌法制化」,以因应近年来重大职业灾害未能有效下降、营造工程职业灾害占比仍高,以及职场霸凌防治等问题。
本次职安法修正重点如下:
- 强化工程源头防灾(第15条之1)
增列事业单位(工程业主)将其一定规模以上营造工程交付规划、设计及施工时,应依工程特性分析潜在危害,编制安全卫生图说、规范及经费,并使施工者采取必要的预防设备及措施。 - 加强承揽安全管理(第27条、第27条之1)
- 要求事业单位交付承揽时,应实施风险评估并据以危害告知,并规范事业单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场所、设备时,应事前完成危害告知。
- 增列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器具及人员之进场管制,各级承揽人应比照原事业单位办理防灾事项及配合承揽管理义务。工程业主将工程分别交付二个以上施工者施工时,应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负整体工程安全卫生统合管理责任。
- 新增职场霸凌防治专章(第22条之1至第22条之3)
- 明确定义「职场霸凌」:劳工于劳动场所执行职务,因其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或权势等关系,逾越业务上必要且合理范围,持续以冒犯、威胁、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当的言词或行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节重大者,不以持续发生为必要。
- 雇主应依事业单位规模订定申诉管道及规范,并予以泄漏。
- 强化职场霸凌内部申诉之调查、处理机制与调查人员应遵守之利益回避事项,并提供申诉人协助及保护措施;定明雇主应将申诉案件及处理结果登录至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站。
- 建立职场霸凌被申诉人为最高负责人时之外部申诉、调查及处理等机制,定明劳工得向地方主管机关提起申诉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机关并得请专业人士或民间团体协助调查。
- 提高处罚额度
为要求事业单位善尽职业安全卫生防灾责任,适度提高刑事罚刑期与罚金及行政罚款额度。 - 增订违法雇主违反法条及罚款金额等公布事项
针对违反本法规定者,公布事项增列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罚款金额;于发生职业灾害者,并增加公布发生日期、发生地及罹灾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