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 強化工程源頭防災(第15條之1)
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及措施。 -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第27條、第27條之1)
- 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
- 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工程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 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
-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的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
-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 提高處罰額度
為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 - 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
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