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大幅提高金融机构并购门坎。鉴于近年金控并购风潮兴起,且频繁出现第三方抢亲情况,为确保金融市场秩序与稳定,金管会透过本次修法建立更严谨的并购规范。
主要修正重点
- 以取得控制性持股为前提要件为前提要件
对金融机构所为的首次投资,须取得该被投资金融机构之控制权,即其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之持股。此规定旨在排除投机性投资,明确要求投资人应以取得实质经营控制权为前提,避免影响金融稳定。 - 公开收购对价限于现金
考虑以发行新股作为公开收购对价,将产生价格不确定性,且并购双方股价易受市场干扰波动,同条第6项明定金控公司投资公开发行公司,并进行公开收购时,收购对价应以现金为之,并一次购足股份,降低整并过程变量。 - 强化内部审议机制
修正后第3条要求金控公司规划首次投资时,提报董事会决议前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应委请外部独立专家提供意见,且外部专家之报酬不得与投资案完成与否连结,以确保其独立性与客观性。 - 信息管制与再申请限制
第8条第1项规定董事会通过之公开收购条件应予保密,避免影响市场秩序。此外,同条第3项新增「冷静期」规定,金控公司投资申请经主管机关否准者,一年内不得申请投资同一被投资事业,促使申请人充分改善缺失或与利害关系人沟通后再为申请。
建议金控公司进行并购规划时,应特别注意相关规范,确保投资案顺利推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