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大幅提高金融機構併購門檻。鑒於近年金控併購風潮興起,且頻繁出現第三方搶親情況,為確保金融市場秩序與穩定,金管會透過本次修法建立更嚴謹的併購規範。

主要修正重點

  1. 以取得控制性持股為前提要件
    對金融機構所為的首次投資,須取得該被投資金融機構之控制權,即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之持股。此規定旨在排除投機性投資,明確要求投資人應以取得實質經營控制權為前提,避免影響金融穩定。
  2. 公開收購對價限於現金
    考量以發行新股作為公開收購對價,將產生價格不確定性,且併購雙方股價易受市場干擾波動,同條第6項明定金控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並進行公開收購時,收購對價應以現金為之,並一次購足股份,降低整併過程變數。
  3. 強化內部審議機制
    修正後第3條要求金控公司規劃首次投資時,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並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提供意見,且外部專家之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成與否連結,以確保其獨立性與客觀性。
  4. 資訊管制與再申請限制
    第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通過之公開收購條件應予保密,避免影響市場秩序。此外,同條第3項新增「冷靜期」規定,金控公司投資申請經主管機關否准者,一年內不得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促使申請人充分改善缺失或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後再為申請。

建議金控公司進行併購規劃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範,確保投資案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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