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电子支付范围并配套增订相应之安全控管机制及使用者权益保护规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11日金管银票字第11302732311号令修正发布「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规则」,本次共计修正13条,新增1条,修正重点如下:

  1. 扩大特约机构范围(修正条文第2条及第15条):为提升使用者使用电子支付帐户之便利及实用性,增订外送平台、外送台业者、停车服务业者及停车服务平台业者得为非最终收款方之特约机构,并明订单笔委托金额上限及应具备条件。
  2. 放宽不特定金额代理收付实质交易的自动交易扣款类型(修正条文第11条):为扩大电子支付机业务及发展弹性,针对不特定金额代理收付实质交易之自动扣款服务,授权由电子支付机构评估交易态样及风险,并制定相应之风险控管机制。
  3. 增订委外作业增订云端服务规定(新增条文第45条之1):参酌「金融机构作业委托他人处理内部作业制度及程序办法」,增订专营电子支付机构将作业委外处理涉及使用云端服务之相关规范。
  4. 配合实务需求开放,增订购买政府机关或大众运输事业发行之交通旅游票券且单笔交易金额新台币三千元以下时,得使用无记名储值卡进行网路交易(修正条文第16条)、电子支付机构提供礼券或票券之协助贩售服务时,得以记名式储值卡支付(修正条文第31条)、使用者与电子支付机构之契约关系终止时,使用者之支付款项可返还至「同一电子支付机构之记名式储值卡」(修正条文第26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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