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電子支付範圍並配套增訂相應之安全控管機制及使用者權益保護規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4年10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2311號令修正發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本次共計修正13條,新增1條,修正重點如下:
- 擴大特約機構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15條):為提升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之便利及實用性,增訂外送平台、外送台業者、停車服務業者及停車服務平台業者得為非最終收款方之特約機構,並明訂單筆委託金額上限及應具備條件。
- 放寬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的自動交易扣款類型(修正條文第11條):為擴大電子支付機業務及發展彈性,針對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之自動扣款服務,授權由電子支付機構評估交易態樣及風險,並制定相應之風險控管機制。
- 增訂委外作業增訂雲端服務規定(新增條文第45條之1):參酌「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增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將作業委外處理涉及使用雲端服務之相關規範。
- 配合實務需求開放,增訂購買政府機關或大眾運輸事業發行之交通旅遊票券且單筆交易金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時,得使用無記名儲值卡進行網路交易(修正條文第16條)、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之協助販售服務時,得以記名式儲值卡支付(修正條文第31條)、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之契約關係終止時,使用者之支付款項可返還至「同一電子支付機構之記名式儲值卡」(修正條文第26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