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第5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劳工非年满65岁,雇主不得强制劳工退休。然而,针对劳工受雇时已年满65岁,是否仍有劳基法第54条第1项第1款规定适用之问题,劳动部于2026年5月6日以劳动福3字第1150153115号函释予以说明。
该函释指出,劳基法第54条第1项第1款之立法意旨,系规范劳工于年满65岁前即受雇于同一雇主,持续受雇至年满65岁前,雇主不得任意强制劳工退休,以保障高龄劳工的工作权益。因此,雇主于雇用劳工时,如既已知悉劳工已年满65岁,则无劳基法第5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之适用,若雇主仍以年满65岁为由强制劳工退休,将与劳基法第54条第1项第1款保障高龄劳工工作权益的立法意旨不符。雇主雇用年满65岁劳工后,如欲终止劳动契约,仍应依劳基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但书等规定办理。
参考:劳动部115年5月6日劳动福3字第1150153115号函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