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然而,針對勞工受僱時已年滿65歲,是否仍有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之問題,勞動部於2026年5月6日以勞動福3字第1150153115號函釋予以說明。 

該函釋指出,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意旨,係規範勞工於年滿65歲前即受僱於同一雇主,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以保障高齡勞工的工作權益。因此,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如既已知悉勞工已年滿65歲,則無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若雇主仍以年滿65歲為由強制勞工退休,將與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的立法意旨不符。雇主僱用年滿65歲勞工後,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但書等規定辦理  

 

參考: 勞動部115年5月6日勞動福3字第1150153115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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