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修正公布「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增訂公司、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於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商業是否參加講習之情形。此新規定將自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與目的 

公司、商業設立後為拓展業務規模,往往需要聘僱勞工。然而實務上常見公司、商業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遭受處罰,甚至衍生勞資糾紛。立法者參考「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於新修「公司法」第387條之1第1項及「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1第1項明定此項義務,旨在建立公司、商業對勞動權益之認知,確保受僱勞工權益並降低企業違法風險。 

資訊公開與施行準備 

為使參加講習情形公開透明,最新修正之「公司法」第387條之1第2項、「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1第2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資訊網站註記。考量辦理勞動權益講習尚須訂定相關子法、委託辦理單位及規劃講習內容等前置作業,故明定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開始施行,俾利給予充分準備時間。 

建議公司、商業負責人應及早規劃參加講習,以符合法令要求並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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