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修正公布「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增订公司、商业于申请设立登记后,应参加各级政府机关或其指定非营利组织办理之劳动权益讲习。中央主管机关并应于信息网站注记公司、商业是否参加讲习之情形。此新规定将自民国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与目的
公司、商业设立后为拓展业务规模,往往需要聘雇劳工。然而实务上常见公司、商业负责人因不熟悉或忽视劳动法令而遭受处罚,甚至衍生劳资纠纷。立法者参考「就业服务法」第48条之1第1项规定,于新修「公司法」第387条之1第1项及「商业登记法」第9条之1第1项明定此项义务,旨在建立公司、商业对劳动权益之认知,确保受雇劳工权益并降低企业违法风险。
信息公开与施行准备
为使参加讲习情形公开透明,最新修正之「公司法」第387条之1第2项、「商业登记法」第9条之1第2项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于信息网站注记。考虑办理劳动权益讲习尚须订定相关子法、委托办理单位及规划讲习内容等前置作业,故明定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开始施行,俾利给予充分准备时间。
建议公司、商业负责人应及早规划参加讲习,以符合法令要求并保障劳资双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