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運動彩券經銷商違法出售彩券予未成年人一案,最高行政法院於2026年6月18日作出逆轉判決,將經銷商須歸入運彩盈餘之金額,由約新臺幣1,252萬元大幅減為約515萬元。
本件起因於一名高中生透過通訊軟體,於短期間內累計向彩券行下注高達約785萬元之運彩。該名學生雖中獎約466萬元,惟仍積欠彩券行大筆投注金,整起事件始因此曝光。我國相關法令嚴格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彩券或支付獎金,主管機關爰依法命業者將售得價金與已支付獎金之總和,共計約1,252萬元歸入運彩盈餘。第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亦支持此一處分,認其屬「以保護青少年為目的之正當處分」。
惟作為終審法院之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要求歸入全額售得價金之命令,有違憲法上之「比例原則」。該院透過合憲的目的性限縮解釋,認定業者應繳納之金額不應為全部銷售額,而應為彩券行實際收取之「銷售管理費用」(約49萬元)加計「已支付獎金」,合計約515萬元始屬合理。本項判決於維護保護青少年立法意旨之同時,亦有效制止過度之行政處分,於我國司法實務上堪稱相當重要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