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运动彩券经销商违法出售彩券予未成年人一案,台湾最高行政法院于2026年6月18日作出逆转判决,将经销商须归入运彩盈余之金额,由约新台币1,252万元大幅减为约515万元。
本件起因于一名高中生透过通讯软件,于短期间内累计向彩券行下注高达约785万元之运彩。该名学生虽中奖约466万元,惟仍积欠彩券行大笔投注金,整起事件始因此曝光。台湾相关法令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彩券或支付奖金,主管机关爰依法命业者将售得价金与已支付奖金之总和,共计约1,252万元归入运彩盈余。第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支持此一处分,认其属「以保护青少年为目的之正当处分」。
惟作为终审法院之最高行政法院则认为,要求归入全额售得价金之命令,有违宪法上之「比例原则」。该院透过合宪的目的性限缩解释,认定业者应缴纳之金额不应为全部销售额,而应为彩券行实际收取之「销售管理费用」(约49万元)加计「已支付奖金」,合计约515万元始属合理。本项判决于维护保护青少年立法意旨之同时,亦有效制止过度之行政处分,于台湾司法实务上堪称相当重要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