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提醒,將電影台詞、書籍節錄或歌詞製作成書籤並加以贈送或販售,涉及著作權法上之相關規範。上述內容若具備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保護之語文著作,將其製成書籤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重製與散布,原則上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此外,著作權法第52條所規定的引用,必須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且引用他人著作是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與自己的著作間有合理的「關聯性」,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始得於合理範圍內利用。至於所謂的「合理範圍」,則指依同法第65條第2項4款要件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的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
因此,若僅將電影台詞、書籍節錄或歌詞單純印製於書籤之上,未加入任何自身創作內容,亦與參證或註釋之目的無涉,通常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