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表示,電子遊戲中的「遊戲機制」與「操作方式」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該局於電子郵件(第1141208號)中說明,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領域,並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其保護對象僅限於具體的「表達」。然而,作品所依據的概念、原理、操作方法或遊戲規則,均不在保護範圍之內。因此,即使遊戲在玩法或系統上與他作類似,也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智慧財產局進一步指出,角色設計、卡牌插圖、故事內容、說明文字等具有獨創表達的部分,仍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新遊戲未經授權而引用他人角色形象或文字內容,可能涉及侵權;但若僅在遊戲玩法、進行方式或整體結構上有所雷同,則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該局強調,遊戲創作應尊重他人表達成果,同時也可在既有概念基礎上進行創新。此次說明明確界定了遊戲產業中創作與模仿的界線,對開發者與業界而言具有政策指引的重要意義,有助於鼓勵合法創新並減少爭議。 

專業團隊

© Copyright – 有澤法律事務所 | designed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