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表示,电视节目邀请歌手演唱或表演歌曲,并将相关影音内容上传至在线影音平台时,原则上须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等权利人之同意或授权。歌曲之歌词与曲,均属著作权法所保护之音乐著作。 

歌手于有不特定观众现场观看之场合进行歌唱或表演,属「公开演出」;将歌手之演唱、表演内容录制成电视节目,则涉及音乐著作之「重制」。此外,电视公司如透过电视频道播送该节目,构成「公开播送」;其后再将录制完成之节目上传至电视公司经营之在线影音平台,供不特定公众观看者,因将音乐著作储存于服务器而构成另一「重制」,同时亦涉及「公开传输」。 

因此,节目制作公司、电视公司等从事上述各项利用行为者,除符合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条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应事先取得著作财产权人,或权利人所加入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之同意或授权,始得合法利用相关音乐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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