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于12月2日通过了修正案,法案正式完成立法程序。这是自2013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法。主要修正内容,除了与工程、承揽有关之规定外,包含职场霸凌之防治不再只是仰赖主管机关依据子法发布之预防指引,而是正式纳入职业安全卫生法。
本次修法除了针对近年有上升趋势的重大职业灾害提出对策外,也因应企业内部逐渐严重化的职场霸凌之社会要求,于职业安全卫生法设置职场霸凌专章,将职场霸凌防治规定纳入法律体系,并明确将职场霸凌定义为:「基于职务上之权力关系等背景,超越业务上必要且合理范围,以侮辱、威吓、孤立等不当言行持续实施,致使身心健康受有危害之行为。但情节重大者,不以持续发生为必要。」
对企业而言,依据事业规模,需建立内部申诉制度、防治措施,及依规定成立调查小组,由调查小组处理申诉事件。其次,不论事业规模如何,均应于知疑似悉职场霸凌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于受理申诉及调查结果均需至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站登录。另外,当最高负责人涉嫌职场霸凌时,则适用外部通报管道,并建置政府机关或专业人士可介入调查之机制。最后,若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认定企业所为职场霸凌事件之调查结果违反主管机关依法制定之相关规范,且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时,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得要求雇主重新调查。
另一方面,在营建与施工现场方面之职灾对策也获得强化。一定规模以上之工程发包者,自规划、设计时间起即须实施危害预测、编列安全相关费用并制作工程规划设计安全分析报告;于交付施工时,并应将使施工者依据上开分析报告评估施工风险,采取必要之预防设备及措施。并且,考虑台湾转包结构复杂之现况,对原承揽业者及各级承揽人课以更严格之防灾管理责任。
在罚则方面,也进行大幅度调整。发生死亡职灾之罚款上限提高至新台币150万元,有期徒刑之上限则由3年提高至5年。若发生3人以上受伤之职灾,其罚罚亦同步加重(罚金上限从18万元调整至100万元,有期徒刑上限从1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于企业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时,除企业名称、代表人姓名等以外,于多数情形主管机关亦将公布职业灾害之发生日期、发生地及罹灾人数等内容。
本次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正条文虽尚待行政院另定施行日,但对于在台日系企业而言,亟需尽早确认内部规章、通报制度、工程相关契约与管理体制是否符合修法内容。若实务因应迟缓,不仅可能面临罚款,对企业形象也将造成影响。因此必须持续关注最新信息,并积极推动法令遵循体制之强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