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院於12月2日通過了修正案,法案正式完成立法程序。這是自2013年以來最大規模的修法。主要修正內容,除了與工程、承攬有關之規定外,包含職場霸凌之防治不再只是仰賴主管機關依據子法發布之預防指引,而是正式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
本次修法除了針對近年有上升趨勢的重大職業災害提出對策外,也因應企業內部逐漸嚴重化的職場霸凌之社會訴求,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設置職場霸凌專章,將職場霸凌防治規定納入法律體系,並明確將職場霸凌定義為:「基於職務上之權力關係等背景,超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以侮辱、威嚇、孤立等不當言行持續實施,致使身心健康受有危害之行為。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對企業而言,依據事業規模,需建立內部申訴制度、防治措施,及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由調查小組處理申訴事件。其次,不論事業規模如何,均應於知疑似悉職場霸凌事件時採取必要措施,並於受理申訴及調查結果均需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另外,當最高負責人涉嫌職場霸凌時,則適用外部通報管道,並建置政府機關或專業人士可介入調查之機制。最後,若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定企業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違反主管機關依法制定之相關規範,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
另一方面,在營建與施工現場方面之職災對策也獲得強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發包者,自規劃、設計階段起即須實施危害預測、編列安全相關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於交付施工時,並應將使施工者依據上開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並且,考量臺灣轉包結構複雜之現況,對原承攬業者及各級承攬人課以更嚴格之防災管理責任。
在罰則方面,也進行大幅度調整。發生死亡職災之罰鍰上限提高至新台幣150萬元,有期徒刑之上限則由3年提高至5年。若發生3人以上受傷之職災,其罰罰亦同步加重(罰金上限從18萬元調整至100萬元,有期徒刑上限從1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於企業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時,除企業名稱、代表人姓名等以外,於多數情形主管機關亦將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等內容。
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條文雖尚待行政院另定施行日,但對於在臺日系企業而言,亟需儘早確認內部規章、通報制度、工程相關契約與管理體制是否符合修法內容。若實務因應遲緩,不僅可能面臨罰鍰,對企業形象也將造成影響。因此必須持續關注最新資訊,並積極推動法令遵循體制之強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