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于202648日修正发布性别平等工作法施行细则4条之2,补充解释性别平等工作法中规定的“最高负责人”。受雇者或求职者如遭修正后明列的6类与最高负责人职务相当之人性骚扰时,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经地方主管机关认定构成性骚扰者,将处以新台币1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际操作中,当员工受到非登记对外代表人(例如董事长的配偶、董事、在事业单位担任重要职务者等)性骚扰时,很难期待公司能坚持客观、公正与专业的原则进行调查。此外,根据性别平等工作法的规定,除对外代表人外,与代表人职务相当之人的性骚扰案件,过去是由各地方主管机关依个案进行认定 

为了保障受雇者与求职者的申诉权益,协助地方主管机关拥有明确的认定依据,并加强实质控制组织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劳动部遂修正并发布《性别平等工作法施行细则》第4条之2,明确定义法律所称的“与代表人职务相当之人”为实际执行代表人职责或实质控制组织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并明列以下6类人员: 

  1. 现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监察人(监事)者 
  2. 持有20%以上股份者 
  3. 经工会、股东、协作厂商或申诉人,以具体证据指认其与代表人职务相当者 
  4. 代表人的配偶、前配偶;四亲等以内血亲;三亲等以内血亲的配偶;配偶的三亲等以内血亲或其配偶等 
  5. 代表人经改选但尚未办理登记者 
  6. 担任特殊重要职位者 

在上一会计年度(2025年度),地方主管机关共受理职场性骚扰申诉案件621件。其中,被申诉人属于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者共109件(占17.6%),最终确认成立者共计33件。申诉人中女性占83.9%,年龄层以2544岁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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