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2026年4月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受僱者或求職者如遭修正後明列6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性騷擾時即得逕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構成性騷擾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實務上員工遭受非登記對外代表人(如董事長之配偶、董事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性騷擾時,難以期待公司能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進行調查。此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則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勞動部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協助各地方主管機關有明確認定之依據,加強具有實質控制權之經營者性騷擾防治義務,遂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確列出6類人員如下: 

  1. 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2. 持有20%以上股份者 
  3. 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4. 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等 
  5. 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6.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去年度(2025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共計621件。其中,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案件總計109件(占17.6%),最終成案者共計33件。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年齡層以25至44歲為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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