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为配合外国专业人才相关法令修正,以及因应育婴留职停薪制度运作之检讨,已就就业保险法施行细则进行修正。 

首先,配合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之修正,明确规定外国专业人才、特定专业人才以及高级专业人才于台湾从事受雇工作,且已取得永久居留许可者,属于就业保险法之适用对象。基此,于为该等人员办理就业保险加保时,除须检附永久居留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尚须提出聘雇许可文件或投保单位所出具之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次,就育婴留职停薪制度而言,除原本以「月」为单位之申请方式外,劳工亦得以「日」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得于三十日之限度内分次取得。基此,就业保险所给付之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亦检讨原有「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算给付」之处理方式,改为依实际休假日数按比例发给。此外,就给付之请领方式而言,除得以累计三十日一次提出申请外,亦可选择分次申请。 

另一方面,如永久居留许可遭撤销或失效时,依据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25条第6项,将丧失领受就业保险相关给付之权利。为明确规范,就业保险法施行细则19条第2项进一步明文规定,按实际参训起迄期间发给之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将发放至该撤销或废止处分生效之前一日止。

本次修正,系在促进育儿与就业兼顾之制度运作弹性之同时,亦明确规定外国专业人才、外国高级专业人才于就业保险制度上之适用,对于于台湾进行当地雇用或人力配置之日系企业而言,属于实务上应留意之重要制度修正。 

专业团队

© Copyright – 有泽法律事务所 | designed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