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相關法令修正,以及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制度運作之檢討,已就「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進行修正。 

首先,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修正,明確規定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以及高級專業人才於台灣從事受僱工作,且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屬於「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基此,於為該等人員辦理就業保險加保時,除須檢附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外,尚須提出聘僱許可文件或投保單位所出具之聲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其次,就育嬰留職停薪制度而言,除原本以「月」為單位之申請方式外,勞工亦得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並得於三十日之限度內分次取得。基此,就業保險所給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亦檢討原有「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給付」之處理方式,改為依實際休假日數按比例發給。此外,就給付之請領方式而言,除得以累計三十日一次提出申請外,亦可選擇分次申請。 

另一方面,如永久居留許可遭撤銷或失效時,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第6項,將喪失領受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利。為明確規範,「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進一步明文規定,按實際參訓起迄期間發給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發放至該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之前一日止。

本次修正,係在促進育兒與就業兼顧之制度運作彈性之同時,亦明確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於就業保險制度上之適用,對於於台灣進行當地僱用或人力配置之日系企業而言,屬於實務上應留意之重要制度修正。 

 

專業團隊

© Copyright – 有澤法律事務所 | designed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