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于2025年3月13日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寿险解约金若低于生活保障金额,不得作为强制执行标的。该草案系配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号裁定颁布,该裁定首度肯认人寿保险契约下的解约金债权得作为强制执行之标的。

依据保险法修正草案,若债务人所持有的人寿保险契约,其解约金低于中央主管机关或直辖市政府公告地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1.2倍的三个月金额,即不得扣押或强制执行,以保障基本生活安全网。

此外,为确保受执行的保险契约仍能维持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基本保障,草案并拟比照国外「介入权」立法例,增订当人寿保险契约之要保人为债务人,且该契约已遭扣押、或要保人被宣告破产、或经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裁定开始清算程序时,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具保险利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即可介入,变更为新要保人,以延续契约效力:

  1. 为原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其一定范围内亲属;
  2. 取得原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之书面同意;
  3. 向执行机关或其指定之人支付相当于解约金金额之债务;
  4. 并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要保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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