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业安全卫生法》(下称「职安法」)第6条第1项规定,雇主有义务采用必要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以预防本条所列工作场所危害。有关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之标准,职安法第6条第3项授权由劳动部订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下称「本设施规则」)。

劳动部为因应近期气候变迁导致之极端高温天气及机械设备、屋顶作业安全防护不足所造成之职业灾害,于2024年8月1日修正发布本设施规则,针对高风险作业增订雇主应强化相关防灾设施。修正重点如下:

  1. 增订户外作业之热危害防范
    第303条之1增订,当户外作业之热危害风险达到最高等级时,雇主应设置遮阳及降温设备(如风扇、水雾等),并提供降温休息场所及充足饮水。但于劳工作业时间较短或现场设置困难时,如已采取第324条之6所定热危害预防措施,则无需依本条办理。
    有关作业现场之热危害风险等级评估,雇主可透过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高气温户外作业热危害预防行动资讯网(https://hiosha.osha.gov.tw/)查询。
  2. 增订工厂钢构屋顶之安全防护
    第227条之1增订雇主应于钢构屋顶边缘及周围装设女儿墙或具适当强度之栏杆,并于易踏穿材料之屋顶设置适当通道及坚固格栅。
    依修正说明,第227条之1之安全防护设施为永久性设备;如劳工进入工厂钢构屋顶等场所时雇主未依规定设置相关设备,雇主即属违反规定。
    为给予雇主缓冲时间,本设施规则第328条将第227条之1之施行日期定于2025年1月1日,该条款适用于202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建造执照或实际兴建之工厂,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造执照或实际兴建之工厂则不适用。
  3. 增订金属熔铸作业之冷却监测
    第181条之1规定,金属加热熔融、熔铸作业之冷却系统应设置监测、警报装置及应急冷却设施。
  4. 增订车辆系营建机械之安全装置
    第119条规定,雇主应于车辆系营建机械上设置制动装置,并确保驾驶离开驾驶座时启用。此外,雇主须为该机械装设倒车或旋转警报装置,或设置可侦测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之警示设备。
  5. 高空作业车之安全防护
    第128条之1规定,雇主应使高空作业车上之劳工佩戴安全帽,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CNS14253-1或同等以上之全身背负式安全带。

雇主如未依本设施规则规定设置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依职安法第43条第2项等规定,最高可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锾;如因违反本设施规则导致职安法第37条第2项第1款之死亡灾害或第2款之三人以上职业灾害,依职安法第40条或第41条规定,雇主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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