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2025年3月13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壽險解約金若低於生活保障金額,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該草案係配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頒布,該裁定首度肯認人壽保險契約下的解約金債權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依據保險法修正草案,若債務人所持有的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公告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三個月金額,即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以保障基本生活安全網。
此外,為確保受執行的保險契約仍能維持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基本保障,草案並擬比照國外「介入權」立法例,增訂當人壽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債務人,且該契約已遭扣押、或要保人被宣告破產、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若第三人對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並符合以下條件者,即可介入,變更為新要保人,以延續契約效力:
- 為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其一定範圍內親屬;
- 取得原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 向執行機關或其指定之人支付相當於解約金金額之債務;
- 並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要保人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