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研议修正提高民事诉讼、非讼事件征收额数标准,经报请司法院核定后,司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令修正「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费用提高征收额数标准」、「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费用提高征收额数标准」及「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费用提高征收额数标准」,并自2025年1月1日发生效力。

修正重点如下:

  1. 修正法规名称:因配合增列提高非讼事件程序费用条文,将现行名称修正为「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诉讼与非讼事件及强制执行费用提高征收额数标准」、「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民事诉讼与非讼事件及强制执行费用提高征收额数标准」、「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民事诉讼与非讼事件及强制执行费用提高征收额数标准」。
  2. 提高民事诉讼裁判费征收额数标准:依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3、第77条之16规定因财产权而起诉或上诉之事件,其诉讼标的金(价)额在新台币(下同)10万元以下部分,依原定额数加征十分之五,逾1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调整为加征十分之三,逾1,000万元部分,则维持原加征十分之一之规定(如下附表一);增订依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4、第77条之16规定非因财产权而起诉或上诉之事件,依原定额数加征十分之五;另增订依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7第2项、第77条之18规定声请再审或抗告事件征收之裁判费,依原定额数加征十分之五(如下附表二)。
  3. 提高非讼事件程序费用:非讼事件程序费用,自2005年2月5日非讼事件法修正公布后,未曾变动,爰增订就非讼事件法第13条、第14条第1项、第15条、第17条规定之非讼事件程序费用,依原定额数加征十分之五(如下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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