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2026年8月28日發布經商字第11568001360號令,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以私募方式發行公司債時,應募人數之計算方式作出進一步解釋,以防止企業透過分次私募規避法定人數限制。
依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時,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此一限制係因私募原則上係針對特定對象進行之籌資行為,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有所區別。
本次釋令明確指出,如非公開發行公司分次辦理公司債私募,各次私募中「尚未到期」之公司債,其應募人數應合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35人。如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則不重複計算,仍僅以1人計。另如公司過去發行且尚未到期之私募公司債,其應募人數合計已超過35人,在相關公司債到期前,不得再辦理新的公司債私募。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目的在於提供企業多元化之籌資管道;惟如公司債實質上係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即可能落入證券交易法之規範。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公開募集公司債原則上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未經申報生效即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者,依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因此,企業如規劃以私募公司債籌資,建議事前全面盤點尚未到期之私募公司債、各次應募人名單及是否存在重複應募情形,並確認合併計算後符合35人上限,以降低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