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于2026年8月28日发布经商字第11568001360号令,针对非公开发行公司以私募方式发行公司债时,应募人数之计算方式作出进一步解释,以防止企业透过分次私募规避法定人数限制。
依公司法第248条第3项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私募公司债时,除金融机构应募者外,应募人数不得超过35人。此一限制系因私募原则上系针对特定对象进行之筹资行为,与向不特定大众公开募集有价证券有所区别。
本次释令明确指出,如非公开发行公司分次办理公司债私募,各次私募中「尚未到期」之公司债,其应募人数应合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35人。如同一应募人参与不同次私募,则不重复计算,仍仅以1人计。另如公司过去发行且尚未到期之私募公司债,其应募人数合计已超过35人,在相关公司债到期前,不得再办理新的公司债私募。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私募公司债,目的在于提供企业多元化之筹资管道;惟如公司债实质上系向不特定人公开招募,即可能落入证券交易法之规范。依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公开募集公司债原则上应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生效;未经申报生效即向不特定人公开招募者,依同法第174条第2项第3款,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如规划以私募公司债筹资,建议事前全面盘点尚未到期之私募公司债、各次应募人名单及是否存在重复应募情形,并确认合并计算后符合35人上限,以降低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相关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