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下称「智慧局」)就既有著作之清唱、衍生著作之权利,以及人工智能(AI)创作之著作权适用标准,已有相关解释与说明。台湾著作权法采创作保护主义,作品只须具备非抄袭之「原创性」以及达一定高度之「创作性」,自创作完成之时起即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须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智慧局表示,纵系自行清唱既有著作或民俗创作之旋律,其表现形式如具备原创性与创作性,即可能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表演」。
就既有著作之「改作」,如于原作品基础上加入新创意而产生「衍生著作」,该衍生部分得享有独立之著作权。惟未事先取得原著作财产权人授权即迳自改作者,仍将涉及侵权,并须负担民事与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不知权利人为何人为由主张免责,惟此违法情事并不影响该衍生著作本身受保护之地位。
就AI生成内容,智慧局将其区分为两类:如人类仅将AI作为辅助工具并投入实际创意,著作权归属于投入创意之自然人;反之,如全然由AI系统独立演算完成,因过程中欠缺人类精神活动之投入,原则上非属著作权法保护之标的。另就宗教用语,智慧局指出,「南无阿弥陀佛」等佛号属简短之名词或标语,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传统佛教经文则多因年代久远,其著作财产权业已消灭而归于公共所有,社会大众均得自由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