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既有著作之清唱、衍生著作之權利,以及人工智慧(AI)創作之著作權適用標準,已有相關解釋與說明。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作品只須具備非抄襲之「原創性」以及達一定高度之「創作性」,自創作完成之時起即自動享有著作權,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註冊。智慧局表示,縱係自行清唱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旋律,其表現形式如具備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可能被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表演」。
就既有著作之「改作」,如於原作品基礎上加入新創意而產生「衍生著作」,該衍生部分得享有獨立之著作權。惟未事先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即逕自改作者,仍將涉及侵權,並須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行為人不得以不知權利人為何人為由主張免責,惟此違法情事並不影響該衍生著作本身受保護之地位。
就AI生成內容,智慧局將其區分為兩類:如人類僅將AI作為輔助工具並投入實際創意,著作權歸屬於投入創意之自然人;反之,如全然由AI系統獨立演算完成,因過程中欠缺人類精神活動之投入,原則上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另就宗教用語,智慧局指出,「南無阿彌陀佛」等佛號屬簡短之名詞或標語,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傳統佛教經文則多因年代久遠,其著作財產權業已消滅而歸於公共所有,社會大眾均得自由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