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提醒,企业于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其取得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由于许多企业为提高股东出席率而发放纪念品,相关营业税处理容易遭忽略,企业宜特别留意法令规定,以避免因申报错误而产生补税及裁罚风险。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及其施行细则第26条规定,交际应酬用途之货物或劳务,包括宴客及与推广业务无直接关联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财政部认为,股东会纪念品属赠与股东之性质,与企业推广业务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即使企业取得合法统一发票,购入纪念品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仍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此外,如企业以自制产品或原供销售商品作为纪念品发放,且相关原料或商品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者,该赠与行为应视为销售,并应依时价开立以企业为买受人之统一发票,且该统一发票亦不得申报扣抵。
若企业误将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除须补缴税款外,并可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处罚。但如于遭检举或稽征机关查核前主动补报、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则可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建议企业于股东会筹办及税务申报前,先行检视纪念品采购及发放流程,以降低税务遵循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