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提醒,企業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其取得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由於許多企業為提高股東出席率而發放紀念品,相關營業稅處理容易遭忽略,企業宜特別留意法令規定,以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產生補稅及裁罰風險。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交際應酬用途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直接關聯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認為,股東會紀念品屬贈與股東之性質,與企業推廣業務並無直接關聯,因此,即使企業取得合法統一發票,購入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如企業以自製產品或原供銷售商品作為紀念品發放,且相關原料或商品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該贈與行為應視為銷售,並應依時價開立以企業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亦不得申報扣抵。
若企業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除須補繳稅款外,並可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但如於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核前主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建
議企業於股東會籌辦及稅務申報前,先行檢視紀念品採購及發放流程,以降低稅務遵循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