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拟就虚拟资产服务业者及稳定币发行人建立系统性监理架构,以强化市场秩序并加强投资人保护。草案核心要求包括:业者应维持财务健全、落实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之分离保管,并防制不公平交易行为,藉此提升市场整体信赖。
草案中将「虚拟资产」界定为运用加密技术或分散式账本技术,以数位形式储存、移转或交换,且具支付或投资功能之价值表彰;法定货币、有价证券及非同质化代币(NFT)均明文排除于外。「稳定币」则系指与法定货币价值连动、以维持价格稳定为目的之虚拟资产。
草案并明定业者须事先取得主管机关许可方得营运,且应建置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制度及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并遵循信息揭露与市场秩序相关规范。散布不实信息、影响交易公平之行为亦在禁止之列,主管机关同时被赋予检查及裁处权限。刑事责任方面,未经许可擅自发行稳定币者,最重得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以收吓阻违法之效,促进虚拟资产市场之健全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