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擬就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及穩定幣發行人建立系統性監理架構,以強化市場秩序並加強投資人保護。草案核心要求包括:業者應維持財務健全、落實客戶資產與自有資產之分離保管,並防制不公平交易行為,藉此提升市場整體信賴。
草案中將「虛擬資產」界定為運用加密技術或分散式帳本技術,以數位形式儲存、移轉或交換,且具支付或投資功能之價值表彰;法定貨幣、有價證券及非同質化代幣(NFT)均明文排除於外。「穩定幣」則係指與法定貨幣價值連動、以維持價格穩定為目的之虛擬資產。
草案並明定業者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方得營運,且應建置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及資訊安全保護機制,並遵循資訊揭露與市場秩序相關規範。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公平之行為亦在禁止之列,主管機關同時被賦予檢查及裁處權限。刑事責任方面,未經許可擅自發行穩定幣者,最重得處七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以收嚇阻違法之效,促進虛擬資產市場之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