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針對日益頻繁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發布說明,若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所在國與我國簽有全面性租稅協定,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所得,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免稅,以減輕稅負。
一、 扣繳義務與租稅協定之適用
依據《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89 條規定,我國營利事業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並支付報酬時,若該報酬屬於我國來源所得,原則上應由扣繳義務人(我國買受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惟依同法第 124 條規定,若該境外電商居住地國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且該電商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其營業利潤依協定可享免稅待遇者,得申請減免所得稅。
二、 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
境外電商欲適用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免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給付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 居住者證明: 經該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 合約與授權書: 合約書影本及委任書。
- 所得證明文件: 相關交易流程及所得證明資料。
- 申請書表: 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
三、 溢繳稅款之退稅機制
若我國企業於給付時已先行依法扣繳稅款,境外電商在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免稅核准函」後,仍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此制度旨在落實租稅協定精神,消除雙重課稅並減輕業者稅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