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局针对日益频繁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发布说明,若外国营利事业(境外电商)所在国与我方签有全面性租税协定,其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之所得,可申请适用租税协定之营业利润免税,以减轻税负。
一、 扣缴义务与租税协定之适用
依据《所得税法》第 88 条、第 89 条规定,台湾营利事业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并支付报酬时,若该报酬属于台湾来源所得,原则上应由扣缴义务人(台湾买受人)于给付时办理扣缴。 惟依同法第 124 条规定,若该境外电商居住地国与台湾签署租税协定,且该电商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其营业利润依协定可享免税待遇者,得申请减免所得税。
二、 申请程序与应备文件
境外电商欲适用租税协定之营业利润免税,应检附下列文件,向给付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之国税局提出申请:
- 居住者证明: 经该国税务机关出具之居住者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 合约与授权书: 合约书影本及委任书。
- 所得证明文件: 相关交易流程及所得证明资料。
- 申请书表: 填具“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申请适用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申请书”。
三、 溢缴税款之退税机制
若台湾企业于给付时已先行依法扣缴税款,境外电商在取得国税局核发之“免税核准函”后,仍可依规定向国税局申请退还溢缴之扣缴税款。此制度旨在落实租税协定精神,消除双重课税并减轻业者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