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26年6月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象徵我國對加密貨幣市場之監理架構,已由單純之「洗錢防制」正式提升至「全面健全營運與市場秩序」之新階段。本次立法不僅強化交易人權益之保障,更展現我國積極接軌國際規範之決心。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明確定義包括交換商、交易平臺、保管商及借貸商等在內之七類虛擬資產服務商,並就其內部控制、資安管理、客戶資產分離保管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等事項設有嚴格規範。就「穩定幣」之發行,本法規定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及金管會許可,且發行人須維持十足準備資產並交付信託,接受定期查核。
為維護市場秩序,本法就虛偽詐欺或操縱價格等不公正行為設有極為嚴厲之罰則,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就既有業者,本法設有過渡條款:應於施行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二十一個月內取得正式許可證照。透過本次立法,我國旨在建立透明且受監理之數位資產環境,進而提升其於全球虛擬資產市場中之競爭力與長期發展。












